法律不仅仅是条文

当我们从令人目眩神迷的虚构的洞穴奇案中,回到现实中泰国少年的山洞探险事件中时,很庆幸他们“一个都没有少”,人们自然也无须在情、理、法之间做无谓的挣扎。

7月15日,备受世人瞩目的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落下帷幕,法国队于20年后再捧大力神杯,法国球迷也在那一夜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人。而就在与世界杯的举办时间大致吻合的日子里,有另外13名与足球有关的泰国人的命运,也牵动着世人的心。据报道,泰国有12名足球少年与一名教练于6月23日在清莱府一个名胜洞穴探险时失踪,泰国国内外逾千名救援人员在进行了近10天的搜索后,于7月2日晚在距洞口约4公里处找到他们。然而,由于连日暴雨,洞内洪水泛滥,水位高涨,致使救援工作十分困难。从7月8日到10日,外国潜水专家和泰国军方海豹部队成员最终采用潜水救援方案进入洞内,分批将被困人员救出,完成了这次堪称奇迹且惊心动魄的救援任务。

这一结局无疑是令人欣慰的。不过,在这个山洞探险的被困事件中,这13人以外的所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亲人,都可谓是局外人。因为真正“身临其境”的人,只是他们自己,身处暗黑洞穴中的恐惧、煎熬和绝望,“外人”是无法“感同身受”的。相信在他们今后的人生中,这十几天的生活,抵得过那些已经逝去的和将要经历的所有的岁月。

之所以分析这个事件,一来是出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使然,二来则是因为笔者在关注救援工作进展的同时,正在恰逢其时地读着一本情节与此极度相似的书籍,这就是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的“洞穴探险者案”。该案例是由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朗·富勒“虚构”的。相较于泰国少年洞穴探险遇险的大团圆结局,富勒的“洞穴奇案”要惊悚许多。

富勒案中的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他们与该协会会员威特莫尔进入了一个石灰岩洞去探险。当他们深入洞中后,发生了山崩,巨石挡住了唯一的洞口,他们只能在洞中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然而,营救难度之高超出预期,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几次中断,而其中一次山崩更是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被困三十二天后,营救获得了成功。不过,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为生,所以,最终活着走出洞穴的只有四人,因为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其同伴杀掉吃了,而最初提出通过抽签来确定吃人的,恰恰是威特莫尔自己!四人获救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经过冗长的审判和激烈的辩论,在适用陪审团审判的特别裁定规则后,法官最终判决四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富勒在“虚构”了这一洞穴探险者案后,通过虚拟的五篇不同的判词,分别阐释了当时影响力极大的主要的法律思潮。时隔五十年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伯在此基础上,又虚拟了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五十年中法学理论的发展。而通过精心的组织安排,各种法律观点依然难分伯仲,对四名被告的判决依然如故。

“洞穴奇案”所争论的焦点,是因为法典中的一条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四名被告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那么法官该对他们做出怎样的判决?

在我们的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一些死的条文,法学院的学生只要背会法条,然后把它们套在具体案件上就万事大吉了。果真如此的话,所谓的“洞穴奇案”也就算不得什么疑难案件了,因为依照法条的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杀死威特莫尔的四名被告,当然毫无疑问应该被处死。

然而,当人们花费巨资,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在牺牲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后,千辛万苦救出的四人,却又要用法律合法地将他们处死,与其如此,最初又何必要花那么大力气营救他们?让他们在洞中自生自灭不是更好?四人之所以迫不得已杀人、吃人,无非是为了自救,他们本身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杀人犯,而且他们的杀人,还是在威特莫尔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抽签的方式“公平”地进行的,这难道不应该成为四人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吗?

针对这样一桩“奇案”,富勒给出了五份判词,加上萨伯补充的九份判词,却依然给不出法律正义的“正确”含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奇案仍然是一件无解的疑案。其实,法律问题确实并不仅仅是干巴巴且冷冰冰的条文,法律所讲的公平正义,也绝非那么非黑即白,非此即彼,在辩驳中接近正义,或许这才是法律问题的魅力所在。

当我们从令人目眩神迷的虚构的洞穴奇案中,回到现实中泰国少年的山洞探险事件中时,很庆幸他们“一个都没有少”,人们自然也无须在情、理、法之间做无谓的挣扎。真实的人间有真切的温暖,真好!

下一篇

美俄峰会:特朗普遭遇外交滑铁卢

仅凭特朗普一己之力,不可能改变战后秩序和美欧世界观和是非观,也无力扭转已经僵冷的美俄、欧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