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殇,监管何以屡屡失守

面对制药企业如此猖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一改过去“没有牙齿的老虎”形象,真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使假药劣药无所遁形。

文丨特约评论员 马亮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指出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问题。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被认定属于“劣药”。令人担忧的是,其所生产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已经几乎全部销售,目前库存仅剩186支。

人用疫苗可以说是人命关天,尤其需要加强监管并确保万无一失。特别是婴幼儿使用的疫苗尤其需要加强监管,否则出了问题就会是灾难性的后果,不仅会令涉事个人和家庭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导致无法想象的社会恐慌。过去多地都曾发生过问题疫苗事件,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可以举一反三,理应会处理好疫苗安全问题。但是,为什么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生意”可以蒙混过关并长期存在?面对这家公司生产的问题疫苗,各级监管部门为什么会层层“失守”?这些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此次事件时不得不反思的课题,也是药品监管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可能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庇护,所以才敢如此有恃无恐和肆无忌惮地屡屡违法。一些观察人士“起底”长生生物的国企改制和上市过程,发现其背后存在明显的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比如,该企业在转制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公司高管,存在值得注意的违规操作问题。与此同时,该企业通过多种特殊方式获得了监管部门的审批,得以合法生产多种具有市场垄断性质的疫苗。此外,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制药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现象,并导致市场供求关系扭曲,出现匪夷所思的“劣币驱逐良币”。

其次,目前对制药企业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太小,同其非法所得完全不成比例。比如在此次事件中,监管部门是以药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三倍来罚款的,但是总计不超过245万元。尽管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已达数百万元,但同其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相比却相去甚远,也无法对违法分子构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这种力度不够的惩罚使许多企业胆敢铤而走险,不惜通过违法手段牟取暴利。

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者和具体涉事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大股东和董事却安然无恙。这使这些违法企业可以寻找新的“替罪羊”,并很快暗度陈仓地通过资本运作去恢复生产。因此,目前的监管框架无法撼动潜藏在违法企业背后的真正“黑手”,也使制药企业可以“狡兔三窟”地规避政府监管。

面对制药企业如此猖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一改过去“没有牙齿的老虎”形象,真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使假药劣药无所遁形,并让患者和民众用得起药、用药放心。为此,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首先,要对违法违规的涉事企业和个人严惩不贷,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要让制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认识到,一旦触碰假药劣药的高压红线,等待他们的就只有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和身败名裂。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约束,将违法违规者列入行业准入的“黑名单”。

其次,要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立体监督,避免监守自盗的现象发生。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显著,但是最近交通、药品等一些系统“塌方式腐败”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为此要进一步增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全方位监督,避免监管部门被制药企业的“糖衣炮弹”所侵蚀和攻陷。特别是对制药这种专业性较强和利益牵扯面较广的行业进行监管时,尤其要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最后,要建立健全药品追溯渠道和召回机制,确保出现问题的疫苗能够第一时间被召回,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次生影响和连锁反应。要探索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使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是可追溯的。加强药品安全的信息沟通工作,在需要召回和应对时能够及时启动,使问题药品的销售商和使用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疫苗造假等典型危机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避免造成社会公众的普遍恐慌。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已经联合响应起来,共同应对此次问题疫苗爆发导致的难题。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全力介入下,问题疫苗会得到妥善处理,并确保接种者们的人身安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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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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