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50元判刑10年,这次司法又当如何面对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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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50元判刑10年,这次司法又当如何面对舆论?

18岁南昌小伙罗某抢劫并分赃50元,两级法院均以“入室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近日该案引起多家媒体关注,报道中“18岁”、“50元”、“10年”等关键词,再次刺激了民众敏感的神经,质疑量刑过重的声音不绝于耳。

该案让人联想到十年前的“许霆案”。因ATM取款机故障,许霆盗取17万余元。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讨论,二审改判为五年。客观地说,这是媒体对司法的一次有益监督和正面影响。此后发生的邓玉娇案、李伟铭案、胡斌案、药家鑫案等,媒体、舆论都对案件审理程序、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

无疑,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对防止司法过于机械和司法权滥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系统的法律训练,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也存在大量非理性的声音,同样不同程度损害了司法最重要的精神——中立。从而让司法人员迫于舆论压力,忽略法律的既定程序、规定,给出一个令绝大多数民众满意的判决。

舆论监督的初衷是追求公平正义,在这一点上和司法的终极目标并无二致。不过,二者也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和显著差异。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理性化的活动,而舆论却普遍带有情绪化倾向。当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遇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时,“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当是理智之选。

司法强调“恶法亦法”,民意则认为“非良法不能善治”。其实,法律对此也设置救济条款,就如许霆案终审中适用的刑法第63条: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回到罗某抢劫案,仔细读完报道,我觉得判决是没问题的:18岁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又有“入室抢劫”的加重情节,且与盗窃罪仅侵犯财产权不同,抢劫罪还同时侵犯人身权,故不能因抢劫数额较小就减轻处罚。由此看出,罗某在无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已是取了量刑幅度的最小值。

当然,司法权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机关对一些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主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把个案裁决当成一次普法教育的契机;媒体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也需要对司法独立多一分敬畏与呵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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