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见义勇为案”:正当防卫认定应回归司法判断丨凤凰网评论

2019-02-21 13:31:26风声 来自北京市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杨不过

福建“见义勇为案”,虽然一波三折,但也算尘埃落定。2月21日凌晨,福州警方通报称,在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检方提起公诉后数小时,此前便不批捕的检察机关明确赵宇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同时考虑其制止不法侵害、见义勇为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舆论密集关注,终有此结果,综观全案过程,侦查机关几次坚持己见,但同时受到检察机关及时有效的程序叫停,在最短时间内影响本案的程序走向,在近来得到诸多热议的正当防卫议题中这已算颇为高效的一次程序互动。正当防卫发生在可能情况各异的危急时刻,为保护家人、自身和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行使防卫权,近年来得到舆论关注的就有山东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见义勇为案”等代表性案例。

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虽也可称详细,涵盖了原则性规定和防卫过当、无限防卫等多种情形,明确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与复杂的现实情况相比,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总体来说依然颇为模糊,从实践操作角度办案机关也可能进退维谷,同时个案也比较容易引发强烈争议。现行法律对侦控审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均有认定正当防卫的授权,这也是依然处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诸多“正当防卫案例”只有在引发舆论热议后才有相关认定程序的“严正以待”的原因。

侦查机关在福建“见义勇为案”中的表现称得上“固执己见”,在第1次报捕被拒后依然坚持移交公诉,尽管这也是在现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客观评价本案处理流程,在侦查机关对个案的判断和态度不变的情况下,这应当说是在现行框架内各方损失最小的处理方法。警方报捕、检方不批,在劳教废除之前侦查机关的常用做法可能是转劳动教养程序,当事人可能面临数年的羁押,但此番检方在做出不批捕的前提下坚持不起诉,尽管可能也有舆论关注的因素,但依然属于对正当防卫案的及时“喊停”。法律上侦控审都得到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授权,但客观说让侦查机关(甚至是审查起诉机关)在接触和办理案件过程中行使部分司法判断的角色,对正当防卫与否作出决定和判断,事实上也是另一种“强人所难”,实践操作中也鲜见侦查机关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操作,况且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相反的判断都可能引发争议。

刑事案件的办理,即便是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至于正当防卫与否完全可以交给后续的司法流程去做判定,做这一程序假设的前提是“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能成为刑事法治的常识与常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流程和程序避免当事人被羁押,给司法机关的后续具体判断留足时间,也尽可能避免因错误羁押产生的后续赔偿纠纷和国家损失。近来多起正当防卫认定案,多是在侦查阶段(最多是检察环节)就有了正当防卫的结论,但专业司法属性较强的正当防卫认定,不能一直是侦控审机关“谁在前面,谁抢风头”的状态,应当是谁更专业就交给谁,只需要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数量和比例就完全可以做到,这也是福建“见义勇为案”以损失和代价都最小的状态来收尾所能留给社会的一个提示。

在美国很多州有专门的“正当防卫法”,一般称之为“不退让法”、“城堡法”,各州的适用原则有很大不同,但无一例外都是确保公民在遇到危险时能无顾虑地保护自身和他人。而美国大量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庭辩的重点所在,最终给出判断的是专业的法官以及普通的公民陪审团,而非提供事实素材的侦查机关。同样在英国也有所谓“撤退到墙边”的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美国人对此并不感冒,认为这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而此次福建“见义勇为案”,检察机关本身认定了防卫过当,但为鼓励见义勇为,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本质上赵宇还是“戴罪之身”。

“法律不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有待司法的反复实践和宣示来给众人以内心明确,而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同样需要看到,“不能强人所难”的程序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完善空间。严格执行羁押的标准和程序,贯彻“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法治精神,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重新回到司法判断,也是在为办案机关事实上“减负”。

责编:柯锦雄 PN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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