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不能只在恶犬伤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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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狗患不能只在恶犬伤人后

8月14日,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一事有了最新进展,德牧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5年内不得再养狗。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经支付受伤少年医药费4000元,伤者家属明确表示将索赔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8月15日澎湃新闻)

类似于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饲养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犬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以至于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理当承担行政责任,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此事件中,狗主人赵某某就是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处以拘留、罚款的。

但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只有在出现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方能对饲养者或管理者施加惩戒。而平时则很难对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不约束,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不清理狗粪等乱象加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类似规范,由于其层级较低,也无法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措施。这导致一些养犬人士和爱狗人士根本无视他人权益、社会公德,任由犬只到处乱窜,扰乱公共秩序,滋扰他人生活安宁。以至于在养狗者和“拒狗者”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出现投放异烟肼这种以毒攻毒“策略”。

必须强调,提升养犬文明,治理“狗患”,不能靠犬只伤人之后的惩戒和短期运动式治理。而应靠一套成熟、刚性、科学的规则体系和执行体系对养犬行为加以规范。如很多国家对流浪狗的处置和养狗人的管理均比较规范。假如有人遛狗不做好拴绳等防护措施,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其犬只也可能被没收。一旦这些犬只咬伤他人,狗的主人不仅面临巨额罚款和索赔,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归根结底,人与狗之间的矛盾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宠物文明”,关键在于健全对犬只的管理和养犬行为的规范。相关部门理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针对养犬行为出台更加科学的规范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中已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内容。这无疑是良好开端,希望相应规则体系尽快形成并严格执行,以达到防“狗患”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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