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地”开发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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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开发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3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此案源于此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多名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此事曝光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污染的土壤如果再开发利用,特别是用于居住、商业、学校、医疗以及养老机构等建设用地时,极有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在对这类土地开发建设时,既要利用又要保障公众健康,此前,继国务院发布“土十条”后,原环保部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以及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办法》,谁使用污染地块谁要公开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等信息。

所谓“毒地”,是指曾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人体健康,具有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毒地”如不加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近年来,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城市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重化工污染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其遗留的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

而随着城市开发热潮一浪高于一浪,又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建设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其中,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了。

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垃圾场旁边,但你可能正居住在比垃圾场更具危害性的“毒地”之上,因为人们对自己所住社区的用地历史数据几乎一无所知。事实上,见光的毒地属于少数,更多毒地在居民毫不知情之下,悄悄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目前,我们面对毒地这一新污染源,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发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大体呈现“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我国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外部的环境影响,如施工的噪音、污水等,至于开发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土壤本身的深层污染检测,在制度上缺少约束和规范。

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看,目前对“毒地”修复技术不成熟,且政府也难以一次性支付修复污染土地的巨额资金,尤其城市“毒地”污染状况一旦公之于众,可能引起恐慌和影响土地财政。所以,地方政府往往投鼠忌器。

在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的今天,毒地的潜在风险也大大加剧,而毒地对人体的危害,往往需要十年、数十年才会显现。如美国原为工业废弃物垃圾场的拉夫运河,在1953年被填埋覆盖后开发成大量的住宅和一所学校。24年后的1977年,当地居民频频发生孕妇流产、儿童夭折、婴儿畸形、癫痫、直肠出血等病症,经调查后才真相大白。

中国的城市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固然重要,但必须以人为本,既不能让城市化带“毒”,更不能让房地产带“毒”。因此,当务之急应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情况、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并公之于众,让老百姓心中有数。而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经济和环境治理等多种手段解决隐忧,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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