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软色情”蔓延到线上学习空间丨凤凰网评论

2018-12-29 10:07:08风声 来自北京市

文丨刘涛

日前,众多媒体集中报道,一些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类APP内含不同程度的“软色情”内容,诸多“荤段子”“小黄文”“涉黄游戏”暗藏其中。面对一个个不设防的线上学习平台,谁来为孩子们的精神健康护航?

从计算机辅助学习平台到掌上学习机、点读机,再到线上学习APP,教育产品的便捷化、智能化、社会化发展趋势极大地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线上学习APP不仅重新定义了学习的方式,还填补了地域之间的教育“知沟”。虽然其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其中包含的大量“软色情”内容依然为人诟病。

某些线上学习APP包括“小学自拍交友”“暗恋心事房”“异地零距离”等无关学习的推荐内容,甚至存在诸多性暗示、性挑逗内容,诱导青少年点击及付费。这些充斥着性暗示、性挑逗的不良信息实际上是一种“软色情”内容。在美国,“色情”和“淫秽”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对于“色情”这一概念,“淫秽”更具冒犯性、暴力性。二者对应的违法性质和处罚程度均有差异。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4年就将面向儿童的一切“色情”都直接定性为“淫秽”。可见,在儿童问题上,美国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刑事界定方式。

“软色情”内容在中国依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我国《刑法》第34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都提及“淫秽物品”,但均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学术界普遍认为,“软色情”主要表现为一种隐晦性的,没有直接暴露性器官或表现性行为,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方式向人们展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行为。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推行“青少年有害媒体物审议制度”,明确将“刺激青少年性欲的煽情性或淫乱的内容、刺激或美化性暴力和滥用药物等内容”纳入禁止范畴,使得“淫秽”概念得到了更具体的描述和界定。按照这一法律规制,学习类APP包含的“软色情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2016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已经开始关注“软色情”的治理问题,“淫秽物品”被细化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实物与信息。实际上,“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性接触”这一表述说明我国在相关法律建制中已经意识到“软色情”的界定与细分问题。

作为未来学习的重要模式与实践,线上学习空间所遭遇的“软色情”问题亟待各个社会主体明确责任,共同狙击。

家庭应为孩子筑起防御,承担近身监管责任。未成年人使用在线学习类APP时,必须得到家长的陪伴和监护。教育公司或机构之所以在“软色情”问题上百般钻营,无非是利益驱使。如果家长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严控孩子的一切线上支付行为,商业利益驱动下的“软色情”传播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学校应为软件确立标准,严控校园进入门槛。日前,针对教育辅导类APP鱼目混珠现状,南昌市教育局公布《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辅APP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使用各类APP需组织学校领导、教师进行专题论证通过”。这一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此外,学校应该通过主题班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家长和孩子提高对不良教辅APP的认识,使他们自觉抵制使用。

政府应为内容划定红线,夯实网络监管制度。除了颁布相应的条例和规定,政府还要加强对学习类APP公司的监管。APP公司或机构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商,有义务对各种“软色情”内容进行自我审查,而这一切必须置于政府的监管体系之中。“一起小学学生”APP在用户协议中将责任直接推卸给家长,要求家长对软件推广或宣传信息“审慎判断并帮助您的孩子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为自己的判断行为负责”。显然,这种“霸王协议”已经丧失了基本的商业伦理和公共责任。

社会应为信息编织密网,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只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软色情”内容的监督体系中,才能有效杜绝灰色地带的信息泛滥,从而构建有助于青少年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互联网信息秩序。同时,专业团队的引入亦有必要,因为“软色情”内容的确面临诸多界定困境,只有专业团队方能提供权威的界定和解释。

学习类APP的确为教育“添彩”不少,但频频爆出的“软色情”问题又着实让教育“添堵”。对线上学习空间的“软色情”坚决说不,不单单是司法体系需要时刻反思的法律伦理问题,更是未成人权益保护需要迫切跟进的公共治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教育实践的不同主体,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只有构筑一道协同治理防线,卡住“软色情”内容生成与传播的各道关口,才能真正营造健康、安全、向上的线上学习空间。

责编:叶鹏 PN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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