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入室行凶者反杀,该适用“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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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入室行凶者反杀,该适用“无限防卫

又一起“反杀案”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河北涞源的大二学生小菲与王某相识后,王某向小菲表达了爱意,但被小菲拒绝。然而,王某不死心,多次到小菲的学校、家中进行跟踪骚扰。2018年7月11日,王某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又一次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在混乱的打斗中被打死。

对于此案,小菲虽被取保候审,但其父母却仍处于被羁押状态。问题就出在了涞源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看法不一致。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涞源检察院不这么认为。从涞源检方给该县公安局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来看,小菲父母是“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某,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可见,对于这起案件,无论是起因,还是王某长期骚扰小菲,特别是当天携带凶器入室行凶的行为,应该是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菲及父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在规定一般的正当防卫制度时,其第3款还特别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也叫“无限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当天的行凶行为是否符合这一款的规定并不难判断。

从媒体报道来看,涞源公安局要求本案定故意杀人的一个理由是,王某的致命伤出现在小菲父亲用铁锹的打击行为和王某倒地后小菲母亲用菜刀在其颈部的劈砍行为。涞源公安局也正是凭借这一细节认为小菲父母有杀人故意嫌疑,且手段较为残忍,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制。

问题是,无限防卫制度包含了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这就排除了小菲父母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更不属于故意杀人,是应该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在无限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不必要控制防卫的限度。否则,无限防卫就没有特别规定的意义了。

更何况,本案还要考虑发生地是在小菲家里。毫无疑问,住宅是公民个人的私人场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律谚语就充分说明了这点。而小菲父母护子的心情,也是司法机关理应考虑的“人情”。

对于侵入住宅的行凶者予以严厉的反击与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精神无疑是一致的。正当防卫主客观上都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整体性行为,绝不可拘泥于防卫人实施的其中某一个“过分”的动作,以此否定其整体的防卫性质。总之,司法不可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理想化,在特殊防卫的案件中尤其如此。

□金泽刚(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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