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讯问合法性核查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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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讯问合法性核查防范冤假错案

北青社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到,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改革规划》还提到,完善对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如今,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日趋重视,这一制度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客观而言,及时构建该项制度以及对该项制度的有力落实,无疑可以尽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避免无辜者蒙受冤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此所谓合法性核查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讯问合法性予以核查。

此项制度看似不起眼,实则既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通常而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刑事案件的关键信息,如犯罪第一现场、作案凶器、被害人特征、作案动机、是否有同伙等,进而推动案件的侦破进度和办案效率。

这决定了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均非常重视有着“证据之王”的口供的搜集和运用。在“重口供、轻物证”的传统侦查观念影响下,难免出现一些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情形,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大量事实和教训证明,刑讯逼供恰恰是冤假错案的“最大制造者”。

应当认识到,虽然冤假错案只是个例,但对蒙冤者而言,无疑是天大的不幸,也让法律和正义蒙羞。从这方面来讲,推动建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有关规定,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这决定了,一旦查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该证据就可能被排除。该“口供”就将成为废纸一张,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进入审判程序,呈向法庭。

该项制度的落实,无疑将有力地发挥制约作用,倒逼侦查机关认真负责、依法依规侦办案件,减少刑讯逼供现象,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提出,凸显出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转变,即从之前“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权利”逐渐到“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并重”的跨越。

检察机关不再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侦查机关的所有证据“全盘照端”,而是对讯问合法性先行核查,还将有力地提升案件质量。即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过滤,剔除掉缺陷乃至瑕疵证据,提升案件整体证据的质量和证明力,让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而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无疑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内涵,理当予以尽快落实。这样方能用可操作的制度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刑讯逼供并排除非法证据,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确保司法的程序正义,输出实体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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