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撞死人,责任也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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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撞死人,责任也当“共享”

欧阳晨雨

6月4日,湖南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3岁的大学男生驾驶先导出行旗下共享汽车,与一名推婴儿车的34岁女子相撞,婴儿车内年仅1岁6个月的男婴不幸死亡。受伤女子伤情稳定,暂无生命危险。目前,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经调查,该男子持有C1驾驶证。

这名男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没有多少疑问。如果该男生“开车时看了下手机导致事故发生”情况属实,说明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行为。从造成的严重后果看,也达到了刑法规定入罪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类似“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应以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这只是个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鉴于因为对方的肇事行为造成自己和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孩子的母亲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赔偿。

这注定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很有可能,这名男生会主张,自己还是学生,并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对受害人及其家庭做出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是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了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般情况下,先由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来赔偿。

还应当看到的是,男生与共享汽车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男生提供了租金,共享汽车方面则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安全可靠的驾驶交通工具等。如果因汽车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则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共享汽车平台还有审核注册用户驾驶资质和真实身份的义务。按照先导出行的合同约定,平台须审查对方上传的身份证和驾照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共享汽车平台疏于把关,导致“鱼龙混杂”,如对方已扣满12分,或者驾照已被吊销,那么,平台方面就应为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这种过错责任的承担,并不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从公平的角度看,可以确定共享汽车平台的连带法律责任。因为租车人的过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先由共享平台赔付,平台方面再向租车人行使追偿权。

未来已来,共享汽车已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街小巷。但令人遗憾的是,法规并没有跟进完善,与之相关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等法律又过于抽象,实际起到规范作用的,主要还靠共享汽车与使用人之间的合约。从长远看,共享汽车立法还须提速,如此,新事物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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