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知悔改的性骚扰者,岂能“口头警告”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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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知悔改的性骚扰者,岂能“口头警告”了事

敬一山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上旬,黄某有多次向在某网络平台出售女儿二手衣物的用户张倩(化名)发送私信,描述多种对张倩女儿的变态折磨方式。7月9日,信息发送者黄某有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深圳警方治安拘留10日。

当时就有很多人质疑,对这样呈现出性变态心理的人,仅仅治安拘留10日太轻,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万一他10天之后出来继续骚扰怎么办?舆论的担忧一语成谶。拘留期满之后,黄某有果然继续在网络骚扰张倩,表示想要与张倩有肢体接触,这样他的抑郁症才会好,如果张倩不满足他的意愿他就自杀,让舆论都来谴责张倩。

张倩再次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马田派出所的应对措施是——口头警告。当然,警方同时表示,如果他后续有其他的行为,可以据情节恶劣程度再处罚。对于一个刚刚被10日拘留却毫无悔改之意的人,口头警告能有什么作用呢?难道非要等真出了什么事,才能对他进行进一步的管束?舆论再次感到忧心和愤怒。

实际上,近几年各地已经发生过多起案例,嫌疑人因某种原因对女性各种骚扰威胁,受害人屡屡求助于警方,却还是无法摆脱纠缠。警方因为没有发生实际危害行为,往往轻忽以对,结果嫌疑人得寸进尺步步紧逼,最终酿成人命惨剧。相比于那些事先没有什么征兆的犯罪,这类骚扰持久最终升级失控的,更加显得触目。因为在大家看来,只要公权力干预到位,明明是可以避免的。

当然,只是指责基层民警不给力可能也不客观,除了确实需要反思的“小事不管”的执法惰性之外,也有法律不清晰、不给力的因素在。上一次黄某有被治安拘留,依照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所能受到的惩罚就是治安拘留,要怎么加大惩罚力度,警方可能也犯难。

黄某有只是通过网络短信性骚扰或者威胁,从性犯罪的角度看,其严重性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强奸等性侵行为的标准,难以升级处罚;而从短信威胁的角度看,目前法律规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拘留。要直接入罪能沾上边的,可能只有舆论比较熟悉的“寻衅滋事罪”,但从法条来看要扣在发短信这种行为上,也显得比较牵强。因为要打击一种劣行,就活用“口袋罪”,显然也不妥当。

所以,要化解这种隐患,需要从两种维度考虑。其一,对于警方来说,不能只是敷衍的口头警告了事,就算不能直接行拘乃至刑拘,但根据其表现,有必要加入重点防控的名单。警方的威慑力,除了体现在到位的惩罚,还体现在日常的“在场感”。只要黄某有稍有过分言行举动被举报,警方随时出现干预,相信也能起到防控作用。

其二,就是着眼长期的法律完善。该事件之后,很多网友又举出了美国案例:美国一男子向一名单亲妈妈表示,自己愿意迎娶对方,前提是可以性侵她9岁的女儿。他也并没有付诸行动,结果却付出巨大代价,被当地法院判处30年监禁。当然,除了这次口头威胁,该男子之前已有拐骗未成年女生的言行,法院可能是综合考虑之后给出的判决。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通常难以分辨法条和法条之间的细微差别,更多看到的是案例和结果。中国典型的案例放在美国会怎么处理,美国典型案例在中国又会怎么处理,这种简单朴素的比较中,人们会判断评估法治的水位。我们的立法,当然也应该多一些这种思维,借鉴长处勇于进取,尤其是骚扰女性,拿要侵犯未成年人来恐吓,对这些法律却爱莫能助,这样的滞后应该尽早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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