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特约评论员 于平
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促进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会议决定,完善残保金征收办法,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大奖励力度。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和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相关支出,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单位及企业缴纳的资金。这一制度初衷,是用经济手段,倒逼用人单位积极为残疾人拓展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争取自食其力和融入社会的机会。应当说,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残保金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演变,这一制度衍生的种种弊病,也逐渐显露。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过高,导致许多企业不堪负荷。尤其对那些传统企业而言,本身的利润率就不高,只有5-10%左右,“保障金”缴纳最高时能占到企业利润5%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成本,制约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被纳入了解决的议程。2017年,财政部下发通知,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2018年财政部再次发文,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两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调整,实实在在为企业降负减压同时,也使得这一政策更加公平合理,实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与保障企业发展的均衡。
不过,征收标准的合理化,只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演进的一个方向。除了在征收环节,残保金在管理和使用环节,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实际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支出比例并不高,许多经费要么用于补助相关机构,当作工作经费,要么用于支付基建、赞助等费用,要么沉淀在银行账户吃利息。这些都明显违背了残保金征收的初衷,侵蚀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此外,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多带有“罚”的性质,路径依赖单一。一些企业反而因此产生抵触心理,宁愿缴纳残保金也不愿意吸纳残疾人就业,甚至,缴纳残保金成了企业理直气壮拒绝残疾人就业的挡箭牌。这导致许多时候保障金成了“为征收而征收”,本末倒置。
而如今,本次会议决定完善残保金制度,无疑找准了症结所在,提供了解决以上问题的“良方”。
残保金“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大奖励力度”,这透露出值得注意的信号。那就是残保金将采取奖罚结合的模式,创新激励机制。此前一些地方也曾将残保金用于奖励企业,但比例微乎其微,效果因此不彰。未来,如果能拿出更多资金,用在奖励、服务那些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上,将能激发企业的动力,让更多企业响应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避免残保金沦入“为征而征”的尴尬。
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和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相关支出,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这意味着残保金使用的进一步规范,随意挪用残保金的行为,将得到更有力遏制。残保金主要来自企业贡献,一分一厘都不易,将这笔钱尽可能发在扶助残疾人就业,是残保金征收的合法性所在。而要确保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残保金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杜绝资金使用的随意。
残保金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国家对于残疾人权利的呵护,以及营造更加良性的残疾人就业环境的努力。但也要看到,残保金要花得名至实归,实现制度的良善初衷,除了行政层面对于残保金管理的规范之外,也需要通过推动残保金使用的信息公开,激活公众监督的力量。毫无疑问,残保金一旦征得合理,花得明白,自然能最大限度减少低效和浪费,实现其最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