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14:59:21政能亮 来自北京市
文丨特约评论员 秦希燕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对支持企业和企业家提出了 25 条措施,涉及到尊重企业家、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服务企业家、关爱企业家、培养企业家等六个方面,其中许多地方令人鼓舞,值得称赞。尊重、保护企业家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不切实际,滥用保护,那 25 条保护措施就将变成一把双刃剑:一边所谓的保护,另一边就将出现损害。
25 条措施中的有些规定,过于拔高,引发人们对于过度保护企业家的担忧。
第一,25 条措施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制定的,中央的意见是“营造环境、弘扬精神、发挥作用”。25 条措施提出“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在具体执行时,要防止因过度保护本土企业家而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第二,措施中的第 2 条提出“每名省级领导干部联系 2 名企业家,每半年至少到所联系企业调研 1 次”,该举措是政商自上而下的沟通互动,本意也是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但是企业家并不等同于普通民众,更不等同于最基层、第一线的群众,领导下到企业家一级,能否听见最真实的情况?能否解决最迫切的问题?这种自上而下,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家利用,成为“政商勾结”的一个“互动渠道”,因此,这种“互动”,应当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可行的制约手段,严防出现政商勾结、政商腐败。
第三,措施中的第 3 条提出“省委、省政府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山东省发展顾问’。省直经济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对于是否应当聘请发展顾问,最重要的还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发展顾问”并不是一项“荣誉”,不应该作为一项“荣誉”颁发给企业家。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山东省发展顾问”,这是必要的,但省直经济主管部门就不一定要以发文形式,聘请“发展顾问”。经济主管部门,主管经济,对于经济问题应该独立向政府发表意见,如果各个经济主管部门,都征求企业家意见,省委、省政府又聘请企业家为“发展顾问”,那就容易变成“一省经济问计企业家、企业家决策、企业家执政”。
第四,措施中的第 5 条提出“策划一批反映山东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图书、影视作品”。弘扬企业家精神,开设宣传专栏和专题节目,这些都是必要的,也是实际的,图书、影视作品是全国范围内都可以看得到,策划一批反映具有全国影响力甚至世界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家图书或影视作用,是可以的,但策划一批反映山东企业家精神的图书、影视作品,就难免会有地域保护之嫌,过度拔高之意。
第五,措施中的第 8 条提出“对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有挂牌督办案件,就有不挂牌督办案件,对于重大特殊案件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符合挂牌督办的条件才能进行挂牌督办。如果仅仅是因为侵害企业家的违法案件就挂牌督办,那侵犯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案件能不能督办?该不该督办?如果不按挂牌督办有关规定处理,就发文规定涉及企业家的案件就要挂牌督办,就是过度保护企业家,对其他群体是不公平的。

该条还规定“建立‘零延迟’机制,对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及时到位处置”。这也是过分保护企业家的表现。公安机关出警都有统一规定,都应该及时出警,不允许拖延,并非仅仅保护企业家。该条中,更为过度保护企业家的是,规定“可在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而公安部早在 2007 年就已制定并实行《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其中明确提出应当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如果按照“可在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的规定,那各个大的企业都会要求设立派出所,这个派出所就是企业派出所,人民公安就会变成“企业家公安”。
第六,措施中的第 10 条提出“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如果有些举报企业家违法情况属实,查案有一个过程,监察委或其他司法部门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电话、一句话”就可以快。
第七,措施中的第 13 条提出“整顿涉企中介服务”,而那些涉企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履行职责、评估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家或者企业反对,就要彻查,那还不如取消中介机构。只有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才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而不能因为企业家或者企业强烈反对,就撤查中介机构。
第八,措施中的第 19 条提出“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每年组织部分企业家进行 1 次疗养。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前往慰问”。对于企业家提供健康医疗保健服务是必要的,体现了对企业家的关爱,但是必须进行疗养吗?即使疗养,难道非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去慰问吗?全国科学家、全国两院院士、全国劳模都还没有全部实现“领导去慰问”,而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就规定省委、省政府领导去慰问,这实际上又是拔高了企业家的地位,过度保护企业家。
第九,措施中的第 20 条提出“企业家在省内各机场、客船 (轮渡) 码头和火车站出行时,凭“山东儒商卡”,本人及 2 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企业家难道是特殊公民吗?老、弱、病、残、军人享受绿色通道是可以的。公务员不能走绿色通道、教师不能,其他公民不能,企业家却可以走绿色通道,企业家不就成了特殊公民了吗?
第十,措施中的第 25 条提出“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 的‘客座教授’和‘特聘研究员’”。这些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民主程序,选拔具备高度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企业家才行,千万不能以“文件”形式进行要求和规定,否则,有急功近利、“花钱买职称”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