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跪像旁添方方,如此人格侮辱超越法律底线

2020-04-22 15:29:47风声 来自北京市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杨不过

一本日记,掀起轩然大波。近来,围绕作家方方某部作品的网络预售,社交平台的争论日渐白热化,不乏各异的观点导致反目退群、彼此拉黑的情况出现。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论者已经开始从言语争议上升到试图采取某种针对性的行动,前有某太极拳师公开号召武林同道“用拳头去惩罚”一位作家,后有南京某雕塑家拟在秦桧夫妻跪像旁新添方方像,被书法家钱诗贵称之为“倒是个绝妙想法,”如是种种,实在令人诧异。日前,南京大学文学院吕效平教授发声谴责上述做法,并表示“企图以南京和中国的名义公开凌辱一个公民的行为在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国家不会得逞”。

作家的某部作品问世,褒贬自当随人,甚至一些不乏刻薄、诛心的严厉批评,应当都在作家的心理预期之内。但拳师和雕塑家试图付诸行动的某些想法,让人实在无法以尊重的态度欣然接受。尽管现在看来,即便是以诉诸行动为目的的公开表态,到目前为止还依然停留在言论的范畴。

但必须要说,倡导(或者明示即将)诉诸行动的言论本身,预示和展现了某种十分令人担心的暴虐和戾气。而从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对相关“行动派”表述的点赞程度来看,很难不让人忧虑类似的极端表达,可能代表了社会层面相当一部分情绪性的态度。而对此,必须重申和呼吁最基本的文明、理性与法治。观点的争论大可以继续,试图以人身侵害、人格侮辱来压制正常的公民表达,则必须得到文明社会态度坚决地谴责和反对。

是非对错,当然可以任人评说,即便真的到了“话不投机”、完全不可调和的地步,大可以用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诸法律,寻求司法的救济。对一名普通写作者的功过是非,言语层面或许可以有一些所谓历史功罪的评价,但真正上升到国家刑事法律层面的罪与非罪,却断不是个别(哪怕一部分)其他公民可以轻松论定的。对文字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指控,姑且不说存在非常高的法律门槛,即便以程序正当为标准去衡量,非经司法的最终裁决,任何一个普通公民都不应当被认定有罪,并进行某种私刑惩罚。

拳师或许更习惯用拳头说话,雕塑家或者更喜欢用自己称手的方式表达态度,但如果真的用此针对一个惯常用笔说话的作家,未免不是一种胜之不武。更何况,拳师的拳头要挟,已经不是之前网友可能更常见的一次比武切磋,而更接近于明示的人身侵害预告,被侵害对象居所地的公安机关,对此类自带线索的寻衅滋事,有责任提前准备、即时制止。

在秦桧夫妇跪像旁突然增加一尊雕像,姑且不说是否涉及对文物古迹的实质性破坏(这同样涉嫌触犯法律),雕塑家这种试图“用作品说话”的方式,一旦其作品涉及对普通公民的褒贬臧否,难免引发法律纠纷,承担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现行《宪法》第38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捍卫,有从民法到刑法的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承接和保障,对普通社会成员的日常言行进行规范和指引,这就是现代社会赖以维系正常运转和基本秩序的法律底线。

一个崇尚文明,追求法治的社会,在尊重正常观点交锋的同时,国家法律亦有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格不被侮辱、尊严不被践踏、人身不受非法侵害。表达的法律边界,应当被重申和明确,当社会和公民因某种表达而身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就不能再坐视和放任。一言不合就公然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以破坏文物的方式实现羞辱,必须被全社会所谴责,这是一个理性、良善的社会应有的态度。

责编:柯锦雄 PN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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