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能亮丨让不得迟报瞒报的“高压线”永远带电

2021-02-26 13:24:39政能亮 来自北京市

文丨政能亮特约评论员 王琳

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政能亮丨让不得迟报瞒报的“高压线”永远带电

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以50页、3万余字的篇幅详实披露了事故过程、原因、处置、救援、认定及追责进展、建议、整改措施等。在长长的责任人名单中,两名党政官员格外引人注目:2月5日,栖霞市委原书记姚秀霞、栖霞市原市长朱涛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被刑拘。

互联网时代,信息流动骤然加速,大数据无远弗届。对于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尤其是人命关天的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马上报、尽早报、尽快报,已是社会共识。对于企业主来说,这是为商的底线;对于官员来说,这更是从政的底线。

要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传播环境中不报、谎报,或迟报、瞒报,不是一个容易下的决策,也不是一个能轻易逃避责任的选择。

调查报告清晰显示出,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同时也显示,这两家责任主体的迟报瞒报均被其他渠道戳破。

是他们盲目自大到相信只手可以遮天吗?是他们无知无畏不清楚迟报瞒报的后果吗?恐怕都不是。《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助于每一宗安全事故反复出现在舆论场上。安监体系内的各种学习、检查、考核、督查等等,“不得迟报瞒报”是每次都要重复的重点内容。

他们知道法律规定,也清楚瞒报后果,还在迟报的时间里积极组织救援,轻信只要救助成功,迟报、后报说不定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到底,还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采信了侥幸,而忘了人命救援刻不容缓。

所谓“黄金72小时”救援法则,并不是说发生事故后的72小时之内,都是黄金时间;更不是说只要在72小时内报告了,就未耽误救援。“黄金72小时”只是在事故救援的经验法则中总结出的救援存活率一般时间表:即在24小时内,被救出的人员,存活率在90%左右;第二天,存活率在50%-60%;第三天,存活率在20%-30%。72小时之后,救出的要么是尸体,要么是奇迹。

但在72小时内,救援存活率也有极大差异。对救援来说,只能分秒必争。越早上报,越容易有针对性地调动救援力量、高效配置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增加救援成功率。迟报、瞒报事实上是在扼杀受困人员的生存几率。

在当事企业迟报瞒报的时间里,救援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在当地党政领导报瞒报的时间里,救援依靠的也仅仅是当地的力量。为了迟报瞒报,他们轻易不敢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专业救援力量,这往往意味着受困人员因此将白白丧失更好的救援条件。

“不得迟报瞒报”在任何时候,首先都是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来考量的。当然,迟报瞒报之恶,不仅限于贻误救援时机。迟报瞒报让政府公信流失,不利社会稳定;同时增加了事故调查的难度,不利善后处理;还助长了侥幸心态与弄虚作假之风,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根除。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安监工作的深入推进,安全举措的普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在不断下降。一些企业主和地方官员也因此产生了侥幸之心。在看到别地有安全事故发生时,甚至习惯性地归因于“隔墙扔砖”,谁碰上算谁倒霉。殊不知,侥幸正是安全生产的大忌。“宁十防九空,也不失防万一”这一规训,在安全生产领域永不过时。

只有坚决念好针对迟报瞒报的“紧箍咒”,树好针对迟报瞒报的“高压线”,对这一漠视人命、无视法律的行为零容忍,让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承担与迟报瞒报如影随行,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侥幸心态,在居安思危中永葆平安。公众一面痛心栖霞事故的发生,一面也点赞事故调查之迅速与详实,事故追责之公正与雷霆,都是希望下一次事故不会不期而遇。

责编:黄忆南 PN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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