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能亮|先将“铁链女”还原为一个人,这才是正义的起点

2022-02-24 11:17:47政能亮 来自北京市

文丨政能亮特约评论员 王琳

2月23日,江苏省调查组就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布通报,依法严惩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从舆情的关注焦点来说,这并非一起“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这一事件更不是单纯的计划生育问题。在网络舆论场上,多数人仍在使用的表述是:丰县“铁链女”事件。铁链加身、生育八孩、生活凄惨而困顿,这些只是该事件初期引发关注的“吸睛元素”。随着事件的发展,背后隐现的拐买拐卖,当地基层治理的涣散,两级政府在应对舆情危机时的进退失据均一一呈现。

政能亮|先将“铁链女”还原为一个人,这才是正义的起点

一段时间以来,丰县“铁链女”持续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人们对“铁链女”的遭遇和可能的拐卖、强奸、渎职等罪行感到痛心和悲愤。丰县和徐州官方连续四次通告,不但未能平息舆情,反而一次次将这一个案推向公共事件。围观者在震惊之余,更执着于推动真相的浮现。这才有了江苏省调查组的介入。

人们期待省级层面的调查能跳出地方保护,规避系统性溃败,从而还“铁链女”以真实姓名,并查清多年来令这位女性同胞倍受身心摧残的罪恶。据江苏省调查组的通报,董某民等9人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包括丰县县委书记、县长在内的17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失职渎职被处理。这一长串名单,可算此事件发展至今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调查组在朝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舆论对此也给出了正向反馈。同时,期待省级调查能更进一步,再接再厉,通过更充分的信息公开来化解仍留存的一些谜团。

如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通报给予的解释是: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

但仍有很多人认为,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现在的影像相差悬殊,“抖音修图说”并不能有效说服这些不同意见者。

根据通报,既然两者为同一人的结论,是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的结果,建议详细公布鉴定的方法和依据。更可请当事人现身说法,自述其身份及这些年来的经历。从之前的视频上看,“杨X侠”或“小花梅”有正常的表达能力。哪怕是非人的折磨或其他某种原因让她患有精神类疾病,也并不意味着她的表述全无价值。

比如,在哪些方面能够反映出不同照片中的人像特征相同,从而足以认定为同一人。“实现正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这一事件发展至今,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结论,更希望看到支撑这一结论的相关证明材料。

另一仍在引发公众焦虑的是董某民涉嫌的罪名。据通报: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从涉嫌非法拘禁罪到涉嫌虐待罪,罪名的变更,意味着公安、检察两家对此案的调查有了新的进展,并根据新的证据材料有了新的认定——尽管目前的这一认定并不是最终的。理论上,未经法院依法终审之前,罪名仍存在变数。

在刑法中,虐待罪是个非常特殊的罪名。第二百六十条原文如下: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现在已经证实,“杨X侠”或“小花梅”系被拐卖。源于买卖的婚姻是否成立?这种被强行捆绑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杨X侠”或“小花梅”是否可称为董X民的家庭成员?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认定虐待罪的前提。

近期有多份丰县法院的家事审判裁判文书,被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挑出,并晒图。有的判决公开承认女方被拐卖的基本事实,却不同意女方提出的离婚诉求。这样奇葩的离婚案在丰县并非孤例。

据此分析,当地司法机关或至少有部分司法人员是认可这种“拐卖婚姻”的,且当地的一些司法活动坚定维系这种基于犯罪的“婚姻关系”的存续和稳定。而正因为“杨X侠”或“小花梅”们在当地变成了“买来的妻子”“生育的工具”,她们也因此失去了作为个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庇护。

丰县“铁链女”事件的最终解决,只能也必须回到一个逻辑起点:“杨X侠”或“小花梅”是一个人,一个独立的个体。她享有完整的人权,不因其曾被拐卖或曾被充当生育工具而丧失任何一点作为人的权利。

当“杨X侠”或“小花梅”是一个人,董某民等人对她的伤害,就不是虐待,而是故意伤害;当“杨X侠”或“小花梅”是一个人,董某民等人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性生活,而是强奸;当“杨X侠”或“小花梅”是一个人,人贩子将她一卖再卖,就不是拐卖,而是绑架和强奸的共犯。

反思立法和司法中的“家庭本位”,还原并尊重个人权利,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

“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社会的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学习法律的人对梅因的这一名言都耳熟能详。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深受家庭本位的影响,被打上了浓厚的“身份情结”。个人在陌生人社会中是人,回到家庭就成了家庭之中的某个身份。刑法对于利用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庭暴力犯罪在处罚上明显要比其他同类犯罪轻得多。

比如,同样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就不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而叫“虐待”。虐待罪,以情节恶劣为入罪的前提,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则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网络曝料来看,丰县不止一位“铁链女”。如果某一位被拐卖的女性,在买方家庭中被伤害致死,因为有了一层虽然非法但却被当地认可的“婚姻关系”,哪怕被刑事追究,也是“虐待”,最高刑七年。但如果受害女性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反要被追究“故意杀人”,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甚至死刑。

这样的荒诞,源于被拐的女性先被物化,后被赋予“妻子”(实则为泄欲工具和生育工具)这一特殊身份,从而丧失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逻辑并不存在,这也绝不是法治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

当下舆论更多在关注拐卖犯罪中的“买卖同罪”,在我看来似乎打错了靶子。

对“拐买拐卖”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应坚持所有的“拐买拐卖”行为无效;所有基于“拐买拐卖”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所有基于“拐买拐卖”的性行为均应认定为强奸;所有基于“拐买拐卖”而后续发生的伤害行为均应慎重认定,而不是简单套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相关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被拐女性被解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犯罪人熬过了多少个年头就可以平安着陆。

也只有先将“铁链女”还原为一个人,一个拥有完整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而不是一个被“拐卖”的“婆娘”,一个被“买”来“生育了八孩的母亲”,这才是正义的起点,这才是法治的文明之光,这才当得起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调查组时向公众承诺的“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依法严惩、严肃追责、及时公布”。(作者王琳系政邦智库研究员)

责编:徐虎 PN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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