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宪法来丈量“红头文件”

作者:刘红宇
2018.01.25

大到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小到放任违法行为而不处罚,实质上都是违宪违法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损宪法法律权威。

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实践中,经常有执法不严的案例:要么未能及时处罚,要么处罚过轻,甚至放任责任人逍遥法外。仅就过去的一个月,就有多起事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长沙,民警依法扑杀咬人的犬只后,当事民警的手机不断被陌生人拨打,并收到恐吓短信,家门口被人送来花圈;在合肥,旅客罗某(女)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

更令人惊愕的是,实践中,还经常存在这样的案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效力,竟然不及有关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

某地方政府曾下发一个红头文件,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在实践中,如果业委会人员空缺人数过半又召开业主大会,即使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完全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会被个别部门认定为无效。一个本是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则文件,实践中就被个别部门变成了一个效力性的文件,甚至于起到超越法律的效力。如此执法,宪法法律权威何在?

大到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小到放任违法行为而不处罚,实质上都是违宪违法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损宪法法律权威。所谓“法必明,令必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不徒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不只是在需要时才想到的“信仰”,而是在长期参与和实践中逐步养成的。法治权威的形成,不仅仅是基于法律的存在,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效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之一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严格执法。

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党组会议,可为恰逢其时,切中时弊。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决心和意志。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生命的有效手段。

法治必须有权威,才能发挥作用、彰显力量,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普遍地感受到法律的光辉、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更加直接地体会到法律的权威,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合力,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作者刘红宇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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