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灾难中的人们身处“信息孤岛”

作者:王敬波
2018.05.10

只有建立长效的应急信息公开机制,才能让人们在突发灾难面前,不被困在更为可怕的“信息孤岛”之中。

今年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十周年,我们沉痛哀悼,并缅怀在地震中遇难的同胞。在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是弱小的,但我们并非完全无力。通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尤其是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公开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进一步引发社会恐慌等次生危机的发生。

在汶川地震中,政府采取了良好的应急信息公开措施。从时间上来看,政府的应急信息发布及时,将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对外公布,掌握了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有效遏制了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从公开的内容来看,政府力求做到全面、透明——每日对地震中的伤亡、失踪人数进行更新报道,并每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中外记者提问,进行现场直播。再次,从公开的途径来看,政府与媒体进行了良好合作,采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对灾情和救灾情况进行及时报道。

汶川地震后,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其中,2015年,国务院针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专门颁布了《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相关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及保障进行统一规定。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公开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急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危机信息监测能力不足,预警信息发布不充分、不及时。这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淡薄,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对于常见性突发事件,要建立常态化监测系统,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前兆,或者在事件发生的初始状态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在快速、准确地进行分析判断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其次,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反馈作用。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管制与被管制的二元对立状态,这种状态要实现社会的良好、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政府有充足的能力实现其全能型定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大,社会风险的增加等因素,使得现代社会的治理不再仅满足于政府的单一治理,而是多元共治的结果。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能仅仅是政府向社会公众发布应急信息,而应当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机制,使得社会民众可以向政府进行信息反馈,并且,所反馈的信息能够得到政府的充分考量和利用。如在地震中,很多地区会因为地震破坏通信,而成为“信息孤岛”,如果没有社会信息的反馈机制和渠道,政府将可能无法获知相关情况而延误救援。而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也可以及时了解社会舆论的新态势,对于一些错误的信息可以及时进行纠正,第一时间内遏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再次,政府内部缺乏信息统一发布机制。一方面,不同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会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选择性公开,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现象,导致公众获取的信息碎片化,应急信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价值大大减损。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对于同一危机的认定标准不一,会造成对同一现象发布不同的危机信息。

在突发性事件中,不同部门的差异性认定和应急信息发布,更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带来人为的次生损害。所以,应当在政府内部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构。所有政府部门将相关信息汇报给该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的分析、查证和公开,既消除了部门间信息壁垒的问题,又能够向社会系统地提供应急信息,使信息的价值得以最大化。

最后,还应当转变政府内部管理理念,将责任追究机制转变为成效激励机制。在突发事件中,常常会发生谎报、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不光延误了应急处理的最佳时机,甚至还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恐慌、骚乱现象。这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现行制度框架下,只存在对相关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的责任惩戒制度,而没有成效激励机制,使得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和部门为了逃避责任而隐瞒情况,封锁信息。

因此,对及时报告灾难情况,采取有力应急措施,致使危害降低的人员和部门,应当给予充分的激励,这样才能使得政府部门面对突发事件,有动力进行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形成良性循环。

对于突发事件,真正可怕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突发事件的未知所产生的恐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公开机制,能够保障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和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损失。同时,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公开,也起到了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应急权的重要作用,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只有建立长效的应急信息公开机制,才能让人们在突发灾难面前,不被困在更为可怕的“信息孤岛”之中。(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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