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过去一直说,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生存权是最重要的,那意思是说解决人口大国的温饱问题最优先。
本文说的生存权,则稍进了一步,是指不慢性“被自杀”的权利,即环境不被严重毒化的权利,水源不含毒质,空气不含毒素,土壤不含大量有毒重金属。当然,这两个问题,有时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水土被污染到不能产粮种果不能养鱼捉虾,当地人的温饱必然也会遇到危机。
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对得起开辟和守卫这片山河的祖宗,不造“断子绝孙”的罪孽,靠什么?
诚如4月23日《南方都市报》社论《为公益诉讼开闸是新环保法的历史使命》所揭示的,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相对前几次审议,此次四审稿有着诸多亮点,其中在加强政府执法和民众维权两个方面尤为明显”。在加强执法权威的同时,防止环保“执法腐败”,监督和制约执法者迫在眉睫。民间开展维权,则有赖于立法层面的开闸。此次环保法修订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相比此前,此番规定显然有所放宽。这自然是值得赞赏的一定进步。
然而,在我看来,为公益诉讼开闸固然重要,给环境保护直接的利益攸关人赋权,支持他们正大光明地与损害他们生存环境者博弈,“保家卫土”,则更为重要。
我这样想,一是基于当今中国的基本政治经济理念;二是基于严酷的现实治理困境。就第一点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上中国坚持市场取向,是对精英主导的计划经济的否定,对人们自求多福的理性和能力的承认;在政治上,我们一直讲人民当家做主。不能依赖老板讲良心不损害环境,也不能只依赖政府监管而相信官员不会被老板腐蚀,更不能指望侠义之士出头来为众人打抱不平。
据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网眼”版报道,“湖南临澧污染企业成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根据网友描述,这家企业全名临澧县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0月。猪场的消毒水和其他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出来,导致下游的水塘、农田遭遇污染,“数百亩粮田几乎无法耕种,就连邻近水库的鱼苗也难逃厄运”。帖子透露,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给该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但没有任何作用。临澧县公安局长毛世秋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证实,这家确实曾挂有“临澧县公安局重点企业保护单位”门牌,但并没有通过任何一级公安部门的许可……
这个例子再清楚不过地展现了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污染企业的袒护态度,所谓“执法”不过是道士的令牌。这还不过是一家养猪场,如果是当地“纳税大户”,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我们要问的是,诸如此例中被污染到粮田无法耕种、水库无法养鱼的公民,他们表达过自己的抗议吗?他们是怎样抗议的?他们的抗议受到了怎样的对待?
环保局的人下个改正通知书就走了,公安可以假装不知道被“盗用”名义。假如当地的公民依法有权阻止企业明摆着的排污,这家企业怎么可能害人达6年之久?
我相信,法律规定警察必须站在环境维权的农民一边,至少是不为污染企业做保镖,它们是不可能狐假虎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