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澧:如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蒋澧:如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据报道,《看守所法》正在起草,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的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这一转变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希望能早日实现“侦羁分离”,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

与公安有关的立法问题,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立案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是否能进行,犯罪行为是否能得到制裁,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立案不实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不如实立案的危害很大:案件如果没有立案,也就不会投入侦查,犯罪分子得不到打击,很大程度上就是放纵犯罪;无法核实犯罪事实,如犯罪分子犯了100宗案,但只有10宗记录在案,就使其他案件难以得到追查,犯罪分子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如实立案,民众会斥责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是“警匪一家”,部分民众见报警没有着落,便采取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激化社会矛盾。

《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统计法》规定,必须如实统计。可是,据《广州统计年鉴》:广州市1999年立刑事案件43411宗,2000年,刑事案件陡升为141930宗;之后逐年下降,直到2011年,减少到56505宗;但到2012年,又猛升到115059宗;2013年更达24.06万宗。数字如此大的变动,是在统计口径不变的情况下,只是因为抓了如实立案的结果。广州是2002年前后“两抢”猖獗,2007年禁摩后治安就不断好转,这是市民的普遍感受,但立案数与治安实际严重脱节。

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如深圳市从2009年抓如实立案后,2010年立案20.3万起,是2008年的2.7倍;公安部2000年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当年全国刑事立案数比上年增长61.7%。如实立案该抓、抓得好,但立案数变动如此之大,可见不如实立案的情况有多严重。不如实立案背后的缘由,主要是立案数是公安机关的“GDP”,是政绩。有的地方靠虚假数字粉饰太平。

立案变成了数字游戏,暴露出《刑诉法》和《统计法》相关监督规定流于形式,规定简单、粗略,不具操作性,监督手段乏力,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惩罚措施不到位,起不到应有效果,成为具文。于是有人开玩笑说:“当公安局长容易,新上任就狠抓如实立案,把案子立够,然后再每年往下降,政绩就都有了。”有的地方对政务公开的要求置若罔闻,干脆不公布刑事立案数这一反映社会治安的基本数字。

要改变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被动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以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增加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措施。总之,要细化相关规定,将各种可以钻的空子堵死,明确责任,不要只有原则而无细则,只有目标而无措施,只有规劝而无惩戒。

从立案监督立法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当前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定较为原则,不具可操作性,无细节措施。宜粗不宜细的东西很多,但绝不是法律。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未来的许多东西不明确,也由于当时诸法皆无、百废待举,人才、经验等十分欠缺,有一个摸索、试错、总结的过程,要审慎和留有回旋余地,保持法律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必要的,因此,彭真说过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点,这符合当时的特殊历史情况。但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和积累,人才、经验等诸方面已今非昔比,现在立法就该能具体则具体,能明确则明确,能写细的法律尽量细写。不是宜粗不宜细,而是相反,宜细不宜粗。这也是世界立法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