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自杀秀”应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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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自杀秀”应当追责

2018年2月8日晚高峰,33岁的姚某出现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欲跳轻轨轻生。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跳轻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这几年来,在公共场所跳楼自杀导致秩序混乱,获救后被拘留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例如6月16日,山东莘县一女子因要让镇政府帮助其解决宅基地问题,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爬上楼顶欲跳楼轻生。女子获救后,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莘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更可怕的是,因为跳楼自杀而砸到别人致死的情况,也发生了不止一起。例如去年7月,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从小区16楼跳下,不幸砸中楼下乘凉的一名女子,两人双双身亡。而意外丧生的女子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

据报道,因扬言自杀而被追究刑责的姚某,是在晚高峰时段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上“闯祸”,姚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断电停运超过40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方圆两公里内车辆严重拥堵,交通一度瘫痪。

晚高峰时段导致武汉这样的大城市交通瘫痪,其后果当然挺严重。而在轨道线上自杀,如果真的跳下去,还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万一列车因碰撞或紧急刹车而导致脱轨,就有可能造成难以预测的危险发生,给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而且从相关报道来看,当事人姚某的行为也更像是“自杀秀”。据悉,事件中姚某还给家人发送信息,声称自己“要成网红了”……

所以,公诉机关认为姚某欲跳轨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很有道理的,而法院判处其罪名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也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生命只有一次,无论遇到什么都不该轻言放弃。而那些当时看上去仿佛万丈悬崖的沟沟坎坎,等走过去之后再回头看,就会发现不过如此。自杀不可取,在公共场所冒着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风险去自杀,甚至本就不想死,而只是上演“自杀秀”的行为,就更不应该。对于这类行为,理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当然,公共场所试图自杀虽然也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和恶意挑衅、意图伤害他人的行为明显不同,所以处置时也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应该根据情节给出一个相对规范的处置标准:什么情况拘留、什么情况追究刑事责任,都要更清楚一些。其二,在依法依规惩处当事人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多一些人文关怀,尽量帮助轻生者解决实际困难,并且多多关注其情绪变化,切莫让“追究法律责任”成为最后一根稻草,使得“扬言轻生”的人真的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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