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拐卖妇女儿童须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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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拐卖妇女儿童须出重拳

斯涵涵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履职一年来,通过多次跟随最高法、最高检调研“打拐”执法情况并倾听民意,这次上会,她带来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她认为,正是由于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仍不断发生。(3月4日《中国妇女报》)

拐卖妇女儿童虽非命案,但某种意义上其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并不逊于命案。人类诸种感情中,亲子之情是最为强烈的一种。许多家长为了找到孩子,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每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对孩子和父母都是一生无法愈合的伤痛,在给失去亲骨肉的家庭带来沉重情感打击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蒙上了阴影。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基层实际执法中,对于收买儿童一方,不少是没有子嗣并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通常只要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是因为贫穷娶不起老婆就认为“买老婆情有可原”。那些非法从人贩子手中买来妇女儿童的家庭,受到严厉惩罚的并不多。

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仅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长期沉淀的文化原因和历史原因,让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买方有理的舆论环境。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近些年来仍在不断发生。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就是拐卖犯罪的源头所在,任何借口都不是从轻的理由,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设立法律红线,才能标本兼治。

张宝艳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表达了严惩拐卖恶行的意愿。当然,还要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后的保护、康复与权利救济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整治力度,全面堵住拐卖妇女儿童的漏洞,让每一个家庭充满安宁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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