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解了“未婚同居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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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了“未婚同居合法化”

光明网评论员: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婚同居立法时表示,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

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对未婚同居合法化的回复,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因为在当下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提前体验财米油盐的二人生活,甚至被很多情侣当做测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的重要环节。在此前提下,未婚同居却不能合法化,自然让一些网友感到不解。

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合法化和非法,其实是两个概念,法律上没有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是违法的,只是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同居关系而已。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人们依然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未婚同居,不受权力机关干涉。当然,涉及到重婚罪这种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

那么为什么法律不认可未婚同居呢?这是因为,一旦像正常的婚姻登记制度那样,对未婚同居也进行法律上的登记确认,将面临着诸多难题。

比如首先,关于同居的认定就比较困难,很难做出统一规定,实操层面可能无从下手。更重要的是,婚姻登记牵涉相当多的其它法律议题,如财产权的分割、抚养权的界定等,如果未婚同居制度也纳入法律框架,那么相应的这些问题涉及的法律规章制度都得大量调整,成本相当高,而且还会造成诸多不便。

这次不少网友出现误解,以为法律禁止未婚同居,除了源于对法律概念的生疏外,也有一些其他历史因素。

事实上,“非法同居”的概念,在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中的确存在过很长一段时间。1989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到,“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类似的规定,是当时人口管控需求以及整个社会风气保守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不过2001年前后,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及随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删掉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而是改为中性化的“同居关系”。这种调整,正是考虑到同居关系并没有负外部性,不需要有外力介入强制干涉。总体来讲,是对民众权利的充分保障,也是顺应社会风气的变化。

目前关于“非法同居”的调整,已经过了十几年,对人大法工委回应的误解,也说明在法律常识的普及上,的确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没有对未婚同居制度进行合法化,而是放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领域,反而更有利于充分保证公民的自由意志。一旦像婚姻登记那样对未婚同居确认,不仅制度要调整,同居者也会增添更多的法律义务。

总体来看,充分尊重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自由选择权,能不干涉就不干涉,这是大方向。所以暂时不将未婚同居合法化,算得上是一种合理操作,没有太多值得批判的余地。

不过也得看到,在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中,类似于“非法同居”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依然还有一些。比如未婚妈妈的权利保障依旧是不够充分的,不仅孩子上户口困难,在多数地方未婚生育还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显然类似过时的规定,也需要尽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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