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报道,2月17日,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特殊的申请书,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员工刘某被抽调为“山东援建黄冈突击队”成员,将赴防疫援建一线从事医院建设工作,但法院之前的“限高令”使他无法成行,特此申请暂时解除限高措施。执行局当天即解除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畅通了被执行人的救援之路。
当“限高令”和“救援令”在被执行人刘某身上发生交集和冲突时,当地果断决定暂缓执行“限高令”,让“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这也彰显了司法抗疫理性。
事实上,“限高令”限制的本就是不必要的消费,是不利于执行工作的消费。而被执行人因抗疫而进行的航空消费,是紧急、必要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不应在限制范围内。以此而言,暂缓执行“限高令”,为刘某飞赴抗疫一线开通绿灯,既是对“救援令”优先序的正确理解,也是对“限高令”的非僵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暂缓执行“限高令”只是临时的、短期的,并不是解除“限高令”。而“限高令”为“救援令”暂时让路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效果无影响。最高法近日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乘坐飞机赶赴抗疫一线是“战疫”刚需,“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法律依据可循。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阶段,尤其是湖北正处于决胜阶段,法院针对身背“限高令”但急需赶赴抗疫一线的被执行人,做出“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的司法决定,也是向抗疫输送力量。说到底,“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既体现司法温度,也无损司法威严。
□李英锋(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