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究竟妥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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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究竟妥不妥

6月1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被驱赶”的律师李长青称其对法庭的质证方式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申请审判长回避。这遭到涉事审判长拒绝,他还以涉事律师干扰法庭为由,让法警将其带离法庭,中间还疑似爆粗口。该画面也被直播了出来。

6月17日下午,海口中院工作人员称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需要研究,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此事在法律圈内引发热议。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该如何面对“提出异议”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冲突,多是干预权跟辩护权的PK

该审判长将辩护人“赶出”法庭事件被直播且被涉事律师曝光后,引发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回到此次纷争本身,涉事律师认为涉事审判长的质证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审判长回避,针对双方的具体分歧,显然还需要司法部门深入调查、探讨,放到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审视。

实际上,现实中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甚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并不鲜见。涉事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做法是否妥当,需要在充分认识法官驾驭庭审权、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人执业权的基础上作出评判。

关于法官对庭审的驾驭权,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属于各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一致认可的权力。主要指法官有权对庭审活动予以指挥、引导、干预、裁断。

可以说,现实中导致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的事件,无不是干预权与辩护权的冲突与博弈。

干预权指法官有权鼓励、许可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些庭审活动,限制、禁止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实施某些行为。干预的具体方式包括提示、打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谁也不能否认的是,凡是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即“服从为先、意见保留”。

通俗来说,就是诉讼参与人应服从法官的指令与安排,即便认为法官的言行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也应在庭审后再投诉、举报,而非当庭与法官“辩论”“顶嘴”。

这样的道理既朴素又易懂。如足球比赛中,参赛方应无条件服从裁判指挥,而非当场责难裁判,否则,极有可能收到红牌。

同样,如果庭审时每个人都无视法官而为所欲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争着说,抢着说,甚至夹杂骂声、哭声,严肃的法庭也就成了笑话,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法官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辩护人的权利

事实上,根据《法庭规则》等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正常进行。

如果法官无权“打断”辩护人的不当发言,无权安排庭审进程;如果辩护人可以坚持以自认为完美的方式质证,动辄以法官存在违规行为申请回避,可以随时“打断”法官发言的话,整个庭审也就变成了杂乱无章,一地鸡毛的菜市场。

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居中裁判原则,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

即便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挑衅”等违规言行,也应依法文明处置,不宜随意训斥,更不该“爆粗口”。在该事件中,涉事审判长口出脏话被直播,这就很难逃脱“有违司法礼仪”的诟病,也很容易牵连到司法公信力。

在法庭上,即便要处理什么情况,也该是依法而为,用法治语言交锋,而不是爆粗口——哪怕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难缠”。

说到底,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是合格法官所必不可少的司法礼仪和基本素养。这也是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权利,维护法庭权威和公信的关键所在。

针对此次庭审的纠纷,还需要当地进一步调查,用公正权威的结果回应舆论关注。但是,这次直播在公众面前的纷争,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作为对庭审活动具有驾驭权的法官,理当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权利,合理安排庭审进度,进而让庭审活动既严肃又精彩,不至于将原本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护对抗”,转化为辩护人和法官的冲突。

□张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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