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控酒,但怎么才算“学校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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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控酒,但怎么才算“学校周边”?

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第57条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7月2日,国内知名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发布《2019年八城市卷烟销售终端烟草广告调查报告》称,调查北京、成都、深圳、西安、贵阳、昆明、兰州、渭南8个城市276所中小学校,发现其中232所学校周边100米有烟草销售烟店,占总数的84.06%,平均每个学校周边100米有2.3个烟店,最多的有7个烟店。

由此可见,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销售网点的规定,可谓有的放矢。

但是,“学校周边”是个模糊的概念,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又该如何掌握?

检索相关法律规范可知,关于“周边”的范围存在于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检索各地制定的规划,不难发现“100米”并非全国通行的标配。比如《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9年-2023年修正版)》规定的是学校50米距离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西安、深圳等地亦有类似的规定。

除了距离的不同,关于距离的测定方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合肥的前述规划规定:“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划、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而《西安市碑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则规定:“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区域”。这样就有了“步行距离”与“直线距离”之分,有时两种不同的测量方法之间的测量结果有数十米之差。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规范性标准的不统一、测量标准不一致,使得“学校周边”已经成为治理烟店包围学校的“堵点”,需要尽快打通。

如何打通呢?浏览新闻可知,类似的问题在执行“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样存在过。

1991年的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03年原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说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校园周边”首次有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所以,我们不妨以“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契机,明确“校园周边”的具体含义,让法律一经修订就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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