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人“自造”轻微伤,有违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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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人“自造”轻微伤,有违职业伦理

■ 观察家

律师普法可以,但不能教人行不法之举;用专业知识收获流量可以,但不能为追求流量失去职业伦理。

近日,一段“女律师教人‘自造’轻微伤”的视频,引发争议。视频中,涉事女律师称,“如果有一群人打你,你只有一处重伤,但是你不确定是谁打的,报警的时候,一口咬死就是其中一个人打的”、“如果只有一个人打你,伤不是很重,那么请记住,轻微伤的构成标准,只需要××××(为避免诱导错误行为,此处省略十多个字)可以完成”。

该律师对此回应称,只是照着文案录了这则视频,她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言论失当,将从中吸取教训。

律师借助新媒体方式搞“普法”,本是好事,但就像教师不能诲淫诲盗一样,律师也不能违反职业伦理。在此事上,这位女律师“教人‘自造’轻微伤”的言行爆出后,有业内人士称其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

作为律师,这样“普法”的确是普歪了、跑偏了,既跟自己身份格格不入,也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过,一些称其已涉嫌犯罪的说法,也有些言重了。

首先,妨害作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可以轻易排除。前者要求在具体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后者要求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等情形才能构成。而涉事女律师的行为,未发生在任何具体案件之中。

其次,传授犯罪方法罪确实可以脱离具体诉讼案件而存在,但涉事女律师的行为也并未构成。该罪针对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还不是一个轻罪,最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通过网络视频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当然可成立该罪,但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而视频中的两段话还谈不上传授犯罪方法。

就此而言,这位女律师的这一说法的确谈不上传授犯罪方法,但可以说是向潜在的被害人宣传了错误的维权方法。

涉事女律师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违背了职业伦理。《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规定被称为律师的“三维护”职责,准确地概括了律师服务应兼顾当事人、法律、社会三方面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是首要的职责,但也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不能不择手段地维护其一切利益。

律师作“普法”宣传时,明目张胆地教唆他人违背事实作证或伪造轻微伤证据,显然同律师的身份相悖,也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传授这类似是而非的知识,只能是维护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说到底,该律师“跑偏”式普法最终引发争议,虽然无需被苛责,但对法律从业者不无警示价值:律师普法可以,但不能教人行不法之举,如此做法也有违职业伦理。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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