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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六一,说声“儿童保护”好沉重

保护儿童即是在创造未来,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在快乐自由的天空下呼吸,既是儿童本身的权利,也是家庭、社会与政府的理性选择。

又到六一。

按照惯常套路,六一节就是孩子们的嘉年华。排练节目、接受礼物,还有就是讨论一番儿童的成长问题。鉴于这前后也是各地“幼小衔接”和“小升初”的关键时刻,欢乐的日子总是太短太短,很快,孩子们就在家长的牵引下,继续攀爬其人生的一个个“小高地”。回答问题、表演才艺——当然,个别学校可能还要考一考家长……

如果仅仅是奔走在追逐“起跑线”的路途上,应该说,这些孩子已经算得上是幸福了。这个世界上,总是会有一些孩子要承受更多的“人生教育”。比如,各地断续传来的孩子溺亡事件;又如,网络视频中浙江萧山街头那个被单身妈妈死命踩踏的女孩;还有诸多已知或未知的性侵幼童事件。

纷纷扰扰中,也让我们在瞻望六一的天空时,会从种种喜悦、快慰的情绪中稍稍侧身,感受到一种沉重。过了几十个六一儿童节了,可说起儿童保护的话题来,仍难轻松。

尽管此前有专家说,“儿童”,应该被称为“童年状态的人”,它和“成年状态的人”是并列的存在,应该有基本的权利平等。然而,求诸现实就会发现,这种权利诉求显然太乐观了。当下的儿童,尽管在生活条件、物质满足等方面早已今非昔比,但在“儿童保护”层面,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当今社会仍存在诸多对儿童的不测伤害,且目前并没有得到有效破解。以拐卖为例,据凤凰卫视近年披露的数据,中国每年儿童丢失人数在20万人规模,找回率约在0.1%。另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的数据,2015年民政部披露,全国流浪乞讨儿童数量约在100 万-150 万左右,在河南、云南和两广等地已然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另一方面,城乡儿童的权益也存在着某种撕裂与背反。在城市,往往表现为家长对孩子的过度关心、过度保护,种种以“为你好”之名施加的外力干预大行其道,比如家长关心孩子的成绩甚于关心其心智健康,平日溺爱有加却鲜少尊重孩子自主权利等等;而在乡村,则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不能与父母随迁,沦为“留守儿童”,无论学习、生活还是安全都难有保障,辍学、童工、虐待、性侵害等屡屡出现。

特别是,在转型社会的宏大背景下,制度调适的过于迟缓,甚至会呈现出某种冷漠与坚硬。很多孩子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很难迅速融入城市社会,更多的依然处于社会的边缘。一旦家庭这一块最后的庇护地也失守了,恐怕很快会坠入深渊。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不少边缘少年沦为了新的犯罪群体。

罗曼·罗兰说,“谁要能看透孩子的生命,就能看到堙埋在阴影中的世界,看到正在组织中的星云,方在酝酿的宇宙。”每一个成人都曾是儿童,每一个儿童都是未知,都有着自身的无限魔力。相应的,每一个儿童都在一点点勾勒着未来社会的图景。有什么样的儿童,就会有什么样的未来。

小焉者,从小被灌输、圈养、强制等方式培养出来的个体,必然会是创新乏力、创造无门的平庸之人,习惯啃老、坑老,贪图享乐、寻欢,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的强劲牵引力量;而大焉者,一个在没有爱与关怀的环境中长大的人,则很可能会成为一个个“麻烦制造者”。

也因此,保护儿童即是在创造未来,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在快乐自由的天空下呼吸,既是儿童本身的权利,也是家庭、社会与政府的理性选择。

就家庭而言,应该尽其所能保护好孩子,多一些尊重、引导、陪伴与交流,不要总是把孩子作为一件器物、一棵摇钱树,甚至为了所谓的微茫希望,把孩子早早拖进教育的“军备竞赛”。必须明白,孩子并非家庭和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未来的社会公民。每一个孩子都是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有着属于自己的天空。一个孩子能不能健康成长,宽松、有序的家庭教育必不可少。

此外,国家的保护和保障仍需进一步跟进。儿童的权利,不应该仅仅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和《儿童权利公约》中,而尤其应该成为成人世界公认并恪守的准则。当下,除了保障儿童的义务教育、人身安全、困难救助、母婴保健等“底线权益”之外,还应该迅速普及儿童的发展及福利权益,实现儿童福利的普惠化。

这首先要明确“儿童优先”的政策理念,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应该充分考虑到儿童权利的实现,要体现出对儿童的友好与善意。其次,有必要将儿童赖以生活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一旦出现家庭保护弱化的情形,要么帮助家庭走出困境,以延续其庇护儿童的功能,要么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家庭的监护权,使儿童获得更好的环境。

从1992年4月2日起,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其所确立的“无差别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参与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如何从纸面走向现实,既考验中国的家长们,也拷问政府的公共政策、社会的普遍共识。尽管前路漫漫,但没有理由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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