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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入刑,释法应为立法先声

从长远看,不仅需要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全面“发力”,还应加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立法,“兼蓄”散落各处法条,以立体高效的法律保护体系,让徐玉玉案成为绝响。

自今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虽说这仅是一部针对刑法条款的司法解释,但对置于烤架的公民个人信息,却有如一场“及时雨”。

举目国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乱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统计,仅2016年,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遍侦破此类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而近期广东公安部门的一次“收网”行动,即端掉犯罪团伙6个,缴获个人信息近1亿条。

这些冰冷的数据背后,惊颤着一个个公民被侵犯的权利。还记得那个名叫徐玉玉的山东女孩吗?就因为那个“知根知底”的诈骗电话,即将迈入高校大门的她,不仅被骗走了上学费用9900元,更因伤心欲绝、郁结于心,付出了惨痛的生命代价。而在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上,作为受害者的徐玉玉,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尽管这起电信诈骗案被“挂牌督办”,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钱款如数追回,但由此暴露出的法律“漏洞”,却必须有所警觉。为何不法分子能轻易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何他们面对刑罚作案肆无忌惮?这一个个的问号,还需要经由立法,逐一“捋直”。

两高“解释”的最大亮点,便是解决了刑罚打击欠“标准”之不足。虽说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两度刑法“大修”,确定了侵犯公民信息罪,提高了量刑幅度,但刑法还存在若干“模糊地带”,给侦查办案、定罪量刑等带来一定随意性。

譬如,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与对方并没有直接接触,此类方式算不算“提供”?再比如,对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也没有明确的“标尺”,办案靠“经验处断”,既增加了不法分子逃逸法网的“机会”,也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

根据两高“解释”,凡符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等十种情形即可入罪,既方便办案人员“按图索骥”,也压缩了“任性”空间。

不过,也应看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非刑法一家所能独挡,而两高“解释”也载不动这“许多愁”。从社会层面看,随着司法解释对“关联犯罪”和“行内内鬼”的“溯源打击”,还需要辅以一场更深层次的行业整肃,以切断公民个人信息的扩散途径。

从个人层面看,两高“解释”出台,是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但具体到每个公民,还需要更强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在这个网络信息时代,诸如徐玉玉这样涉世未深的学生,或者是独居的老人,这些被边缘化群体,往往也是犯罪者“鱼肉”的对象,需要从职能部门到社会、家庭都“拉一把”,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与防骗技巧。

从长远看,不仅需要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全面“发力”,还应加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立法,“兼蓄”散落各处法条,以立体高效的法律保护体系,让徐玉玉案成为绝响。

如是观之,两高“释法”应为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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