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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去纳粹化:正视历史方不重蹈覆辙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人到海外工作、学习或旅行时,依然应该将古人的这一教诲作为自己日常中规范个人言行的格言警句,遵守社会契约、维护公序良俗、敬畏道德法规。

规则和制度,在不触碰的时候,是冷冰冰的存在;但一旦触碰,它就是带电的高压线。赴德国的两名中国男性游客,如今应该对此深有体味。

据媒体报道,8月5日上午,这两人在德国柏林的国会大厦前互相行纳粹礼,并用手机为对方拍照,被德国警方以“使用违宪组织标志罪”之名逮捕。后来,两人在被责令缴纳500欧元保释金后才暂被释放。

对此,或许有人颇感不解,认为出国旅游摆个pose拍张照,何至于此?

德国尊重言论自由,但有一个禁区——德国有法律规定,不得宣扬任何纳粹思想。

德国作为二战的发起国,是纳粹主义的发源地和繁盛地,自身也是纳粹罪行的受害者而饱受战争创伤。二战结束后,德国在遭到美、苏、英、法等战胜国严重惩罚的同时,致力于反思纳粹罪行,建立了一系列反省战争的系统机制,大力推行非纳粹化运动,如对纳粹主要战犯和组织进行审判、废除一切法西斯的法律和决议、查禁和摧毁所有纳粹党团组织、严禁法西斯组织重新活动等,使国家逐渐走上了正常化的道路。

在德国社会,非纳粹化运动已在战后德国人思想上刻上了深深的烙印,对于“去纳粹化”是普遍而且较真的,是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的重要内容。正如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每个德国人都必须反思自己在过去的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德国正视历史的做法是对的,可以让后代不重蹈覆辙。”

德国反思战争罪行的做法,值得某些国家借鉴。而对于到德国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国人来说,关于德国禁止行纳粹礼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应该了解甚至熟记在心的。

例如,德国刑法第130条就规定,赞同纳粹行为、否认纳粹罪行的,将以“煽动民众罪”被判处3月至5年有期徒刑。1994年,德国议会通过《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禁止使用纳粹各种元素尤其是希特勒形象,旨在从法律上限制纳粹的死灰复燃。

1997年,德国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着重打击恶意言论、谣言的网络传播,特别针对种族主义、纳粹主义。而根据德国刑法典86a条的规定,传播或在公开场合使用违宪组织标志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旗帜、图形、制服、口号、问候礼都属于“标志”的表现形式。

同时,根据德国刑法典8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可用于复辟纳粹组织的宣传品也禁止持有与传播,违者也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纳粹万字符、“希特勒万岁”口号、“胜利万岁”口号、纳粹举手礼、纳粹党歌都属于该法条的管制范畴。多年来,在上述“反纳粹”的律法下,不少人已受惩处。

这一次,两位中国游客自称其摆拍行纳粹礼的行为“只是开玩笑没有恶意”。但根据德国的相关律法,他们被捕和缴纳保释金却是“意料之中”的事,不能怪德国人“神经过敏”、“小题大做”。更何况,国会大厦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导致这两名中国游客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出于对德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无知,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任性”。

事实上,这些年类似的报道并不鲜见。例如,有些华人大妈们在国外某些公共场合大跳健身舞,却不幸因涉嫌“噪音扰民”而被拘。显然,她们把在国内搞的中国广场舞蹈健身的一套照搬了到国外,难免遇到“水土不服”的情况。

表面上看,有些国人动辄要“享受”一番自己想要的“自由”,这似乎无可厚非。君不见,在中国的某些景区,有些游客常常弄身古装、摆个姿势、拍张照片,就可以过一把当皇帝或后妃的瘾劲儿。

但“自由”是有限度的;一个人在特定时空、情境下的言行,是“有章可循”的。然而,在一些人眼中,自由就是任性。岂不知,一味任性却有可能被关进牢笼而失去自由。

毕竟,“负责任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戴着镣铐的舞蹈”。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而在康德眼中,自由即自律。按照康德的观点,所谓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自我主宰。

因此,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自由不是“放纵”、不等于“为所欲为”,而应该是“有所不为”的、自律的。在社会生活中,现行的法律管治、规则约束等乃是自由的边界。

法律和规则是用来尊重、遵守的,不是被违犯、破坏的。事实上,法律和规则就像架在空中的输电高压线,看似距离每个人都很遥远,但却真实存在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一旦触碰到高压线,可能会被灼伤甚或致命;而如果触犯法律或违反规则,就要受到执法机构的强制管束或社会公德的舆论指摘。因为,正如《孟子》“离娄章句上”中所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全球化的今天,国人到海外工作、学习或旅行时,依然应该将古人的这一教诲作为自己日常中规范个人言行的格言警句,遵守社会契约、维护公序良俗、敬畏道德法规。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德国对两名中国游客“违法”行为采取“严格执法”的案例,或许有助于有些国人吸取类似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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