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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国家立法,科学民主为立法先声

把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操作结合在一起,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结合在一起,并受制于正义的严格约束,《草案》就具有了成为良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法治文明也会因此向前迈进一大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2017年12月6日截止。围绕这部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与健全党和国家监察体系的法律,《草案》发布以来就受到了法律专家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高效反腐时期,随着八项规定的出台和全国巡视工作的展开,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将反腐败纳入制度化轨道并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体现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决心与信心。

而《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在近日召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 研讨会上发言指出,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草案》不仅缺乏宪法依据,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不足。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也认为,立法应有宪法根据,建议同步修改宪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正义是最大的正义,也是最高的正义,对《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使《草案》服从于宪法的原则,才能让《草案》有宪可依,符合宪法的正义。因而,对《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是坚守正义的基础,也是符合立法程序的先决条件。

陈光中教授同时建议,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应允许律师介入,确保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同时对提高办案质量和防止冤假错案也有重要意义,并建议在草案中写入“惩治腐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

科学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正义则是科学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义首先表现为程序的正义,其次为实质的正义。若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本末倒置,既破坏了程序正义,也破坏了实质正义,最终将走向正义的反面。符合宪法和立法程序,正义方能体现。

法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麦迪逊说:“在设计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强制政府控制自己。”强制政府控制好自己,才能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防止懒政、滥政现象大量涌现。

《草案》指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其目的正是通过控制公共权力来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并让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科学的立法离不开民主,这既是正义逻辑的展开,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民众参与立法,既是一个学习和培养法律意识、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也是人民民主在法治上的具体体现。此次全国人大将《草案》公诸于世,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社会各界也就《草案》做出了积极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第36条提出,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将法律草案交付专业领域人士讨论。

科学立法的主体是专家立法,专家立法具有精致化和抽象化的能力,他们具备对《草案》进行精致化推理、精致化论证、法律推论自洽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正是普通民众难以胜任的部分。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科学立法必须与民主立法相结合,才能把科学立法的程序与内容转化为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草案》总则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标本兼治,对公共权力进行立体多维控制。既有外在强制,也有内在约束,既有权力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把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应当而且能够”的原则。

把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操作结合在一起,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结合在一起,并受制于正义的严格约束,《草案》就具有了成为良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法治文明也会因此向前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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