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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以宪法权威实现国家的善治

从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到“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再到“合宪性审查”写入十九大报告,维护宪法权威已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大要义。

2017年12月4日,中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如期而至。今年宪法日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母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35年前的今天,随着“八二宪法”的正式施行,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翻开了新的一页。

三年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创造性地以人大立法的形式,推动全社会对宪法的尊崇,进而强化全民的法治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体现出从党和国家的最高层面,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而对“宪法权威”与“合宪性审查”的强调,乃是确立国家宪法日的应有之义。

维护宪法权威,乃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有着这样的诠释:一是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全体公民的自觉遵行。对于宪法,也是如此。维护宪法权威,既要完善宪法,使之成为符合立法原则、体现法治与人权精神的“良法”,更要为宪法注入“实施”的基因,使之进入实践的层面,广为人们遵守。

因此,中央提出合宪性审查,就是要以宪法作为依据,对法律的确立进行审查,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不久前出台的《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有专家学者就《草案》提出了合宪性审查的要求,对《草案》是否存在僭越宪法,违背宪法原则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回溯近年来发生的各类案件,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到“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再到终结收容审查制度的“孙志刚案”,严格意义上说,都只能称作是宪法性事件。被称作“司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终于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

然而,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若干不尽如人意之处。法律“冲突”问题并不少见,实际纠治效果并不突出。根据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部门通过沟通协商,纠正了上百件法规、司法解释,却至今未有“公开撤销的案例”。

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应该包括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是取缔一切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文本;二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追究责任。这既是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关键一环。

从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到“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再到“合宪性审查”写入十九大报告,维护宪法权威已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大要义。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必将以宪法权威的保障,实现国家最大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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