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记者在河南、福建、黑龙江等省多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采访了解到,多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但金融服务不配套、集体经济发展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改革成效。
集体产权改革涉及面广、历史跨度长,各地情况复杂,加之缺少完善的法律政策规范,导致不少地区在改革推进中遭遇困境。特别是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土地确权中搁置的权属争议成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矛盾焦点。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壮大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基础。
早在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文件,到2019年全国范围内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要基本完成,2021年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基本完成,这标志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开始进入攻坚阶段。
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地区,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折股量化改革基本都已完成,改革正向探索活权赋能、完善股权管理以及健全监管体系等方面拓展。但从全国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头戏,清产核资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迎来“收官之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实现无缝接续。改革的物化对象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三类。
对于资源性资产而言,主要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尤其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和因权属纠纷而暂时搁置的未确权承包地,都要在此次产权制度改革中一并解决;对于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这项任务要求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改革,主要是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产权制度创新,需要法律保障、政策支持、金融创新、政府指导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概念、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机制、财务管理、责任财产范围和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现阶段,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应以个人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自主决定。但当一些农村完成“村转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性负担逐步剥离后,应当逐步取消集体股以达到产权的彻底清晰,不设集体股并不是“分光吃尽”。
农村金融部门也要主动改革、贴位创新、靠前服务,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从政府角度看,一方面,要加快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抵押贷款扫清法律障碍。另一方面,要在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持的同时,积极引入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构建激励约束相容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从金融机构自身看,一方面,应探索建立差异化的涉农信贷管理体系,创新大额订单、大棚设施、应收账款等与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捆绑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核心企业担保,同业互保等信贷新模式;另一方面,应积极整合各类信息服务交流平台,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着力探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此外,对新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应将财政项目资金向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社倾斜,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并以税收反补的形式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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