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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扫黑除恶的有力武器

只有把“严打”变成“常打”,把“个别清理”变成“铲除土壤”,才能真正实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据新华社北京1月24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提出“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深挖彻查‘保护伞’”,措辞之严厉、要求之严格,近年来十分罕见。这表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必将掀起一场轰轰烈烈、浩浩荡荡的扫黑除恶治理行动。

这既是保障民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净化政治生态的雷霆之举,也是对一直以来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全面铺开,在一些基层社会、治理终端,乃至边缘地带与边缘领域,相应的政府治理没能及时跟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权力真空,这样,一些黑恶势力趁机跟进,干政扰民,恣意乱为。

与此同时,基层机构以及部分公职人员也或主动、或被动地被黑恶势力俘获,往往助纣为虐,欺凌百姓,在个别地方,呈现出公权力黑恶化的趋势。像有的地方涉黑涉恶人员居然进入村干部行列,横行无忌,为害一方;有些公职人员甘愿为黑恶势力驱使,充当保镖与家丁。凡此种种,媒体多有披露,老百姓深受其害。适时严打,还民众一个晴空,给社会一个秩序,势所必然,不得不发。

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注意,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行事。惩治民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也好,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也好;打早打小也好,除恶务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遵循法治思维、法治路径、法律程序,有序推进。要切忌“一阵风”“一刀切”“运动式”;防范出现在层层压力传导的强大势能之下,将“打黑”搞成“黑打”;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

事实上,在《通知》中,中央对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明确定调,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一句话,一切行动都要“依法”。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

无论是对黑恶势力的认定,对“保护伞”的认定,还是在惩治措施、定罪量刑上,都要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讲法律。避免出现人为干扰办案的情形,更不能为追求所谓的“效率”而牺牲公平公正。必须明白,运动式的肃清,或许可能求得一时的秩序,但却可能遗祸久远,甚至背离法治精神。

早在2015年,最高法就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黑社会、如何认定黑社会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以及如何相应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在接下来的行动中,一方面可以继续将这一纪要作为打击的标准,不得随意放宽或者扩大化;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度调整,但无论如何,均需要公开认定标准,接收社会监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以行政推动、政绩驱动的方式来抓扫黑除恶。比如搞什么定任务、下指标、出排名等等。那样的话,必然会走样、变味、跑偏,从而违背了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打黑的初衷。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政治文明的演进,现代社会的治理也必须与之相适应,不仅要强调行政效率、完成治理目标,更要强调保障人权、守护程序正义、遵循罪刑相当。那种“萝卜快了不洗泥”,或者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所谓成效,并非长治久安之计,也不可能形成基层治理的长效机制。

动员令已经发布,希望此次扫黑除恶行动能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典范。在净化社会生态、政治生态的同时,树立起公平正义的高标。由此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可成为此后常态化治理的依据,“一年接着一年干”,久久为功,蔚成风气。只有把“严打”变成“常打”,把“个别清理”变成“铲除土壤”,才能真正实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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